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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童作证同伴溺亡案引出法律难题
时间:2008-1-22 17:13:26 来源:佰网 作者: 编辑: 【关闭

    两女童落水,一人溺亡,一名9岁的目击者曾称,溺亡者系被另一人拉住脖子带入水中。9岁女童作证,能否被法庭所采信?由此引出了一个学术界争议的法律难题。

    2007年9月22日,一个晴朗的周末。家住湖北枝江市城南市场的三个小孩:小美、小俊、小萍相约到江边玩耍。三人一起到了枝江城外的四码 头江边后,先在码头上堆放的煤堆上玩了一会。不久,小美和小俊来到岸边坐下,开始在江水里洗脚。此时,江中间驶过一艘大货轮,激起的大浪向岸边涌来,小美和小俊卷入江中。小美因为抓住了岸边一棵草爬到岸上,而小俊却再也没有回来。

    事后,死者小俊的母亲听到女儿遇难的原因传闻:两个孩子落水时,小美先掉入江里,同时顺手带了一把小俊的脖子,将小俊带入水中。这个意外的焦点令事情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为此,小俊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的监护人赔偿208646元(死亡赔偿金196060元、丧葬费75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而在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唯一的证人,却是一名年仅9岁的女孩……

  探询:单亲家庭丧子之痛

    1月17日,枝江城区,漫天雪花飞舞,寒意甚浓。

    上午11点,记者来到位于枝江城区的城南市场。多番打听之后,记者找到小俊的家。家很小,10来平方米的空间,房间里摆放着一张大床和一台电视机,墙上贴着几张小俊生前的照片。

    母亲刘青告诉记者,小俊未满周岁时就丧父,12年来,自己一直没有再婚。因为没有固定工作,为了拉扯大孩子,生活一直依靠自己到处打零工和亲友们的资助。

    对于告上法院一事,刘青表示,自己并非要对方一定赔偿那么多钱,只是想讨一个说法。出事前,因为孩子们经常在一起玩,我们几家关系都不错,小美的妈妈见我一个人带孩子不容易,还好心为我牵线搭桥介绍过对象,我一直是很感激的。我也没想到会出这个事,出事后,我们几家一下成了“仇家”,这也不是我愿意看到的。

    “最初我也不知道小俊是怎么掉到江里去的,听到别人的说法后,我只想弄清事情真相,从小到大孩子都太苦了,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走了,无论如何,我都要给她讨个说法。”

    追问:落水时发生了什么?

    “小俊和小美坐在江边洗脚,还用鞋子在江面上滑,我看到很危险就在一旁站着。不一会,小美就滑到长江里去了,滑下时,小美用手抱着小俊的脖子把小俊也带到长江里去了。不一会,小美上了岸,小俊离岸越来越远,后来就沉下去了。小美爬上岸后,要我不要告诉别人。”小萍在9月27日的询问笔录中如此表示。

    在处理女儿丧事时,母亲刘青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伤中。刘青突然听到街上流传:出事时,小美先掉进江里,慌乱中抓了一把小俊的脖子,把小俊也带入江里。听到这个说法后,为弄清女儿的真正死因,事后在律师陪伴下,刘青来到当时现场唯一目击者小萍家中了解情况。当天,律师作了询问笔录。带着这份笔录,刘青来到小美家中交涉,但小美却坚称自己是和小俊一齐掉进江里的。

    多次交涉都无进展,刘青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真相。2007年10月19日,刘青来到枝江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美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作出赔偿。

  庭审:两份不同的笔录

    2007年11月9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小美坚称自己没有抱过小俊的脖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美的辩护律师也向法庭提供了小萍所作的询问笔录。笔录作于2007年10月27日,笔录中,小萍称两人是一齐落水的,小美上岸后,当时岸边没有人,两人也没有呼救。见小俊越漂越远,就一起赶回家告诉了大人。

    事情又发生戏剧性一幕,在庭上,小萍作证时,又证明小俊的确是被小美抓住颈部带入江水中的。

    法院审理认为,小俊和小美都掉入江中,但究竟是不是小美抓住小俊颈部,将其带入江中致其溺亡,因原被告说法不一,且双方向法院提供的询问笔录相互矛盾,法院认定双方提供的询问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虽然小萍出庭作证称是小美抓住了小俊的颈部将其带入江水中的,但其出庭作证时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俊溺亡是小美所致,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证人年龄问题

    一审结束后,刘青对判决结果大失所望,并于1月7日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期间,小萍的证词是小美落水时拉了小俊的脖子,将其带入水中。而法院最后认为生于1998年2月8日的小萍,事发时未满10岁,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出庭作证和年龄有多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中国证据学专家吴丹红在文章《儿童作证,不是一纸规定那么简单》中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何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界,也有学者认为,16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吴丹红博士在文章中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值得商榷,首先它没有区分证人资格和证言证明力的概念,其次是把作证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混为一谈。从证据法理论上看,儿童证人资格是属于证据能力的问题,而儿童证言可信性则属于证明力的问题。证人资格规则的逻辑应当是,假定每一个证人都有作证资格,除非不符合法律对证人资格的限定要求。只要证人具有当庭陈述的基本能力,就应当具有证人资格。然而吴博士所说还只是一种学术上的讨论。

  探访: 阴影一直笼罩孩子

    1月17日,记者来到小萍家,她正和伙伴们在街道上玩耍。母亲把小萍叫回家后,记者尝试着询问小萍事发经过,进门时还蹦蹦跳跳的孩子突然变得沉默起来。

    小萍的父亲告诉记者,在这个事情中,小萍所处的位置太过敏感。从出事到现在,孩子情绪一直不稳定,学习成绩大幅下降。双方律师和法院一次次询问,让她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现在街上传言,说原告和被告都把我买通了,这点我实在难以接受。作为监护人,孩子在律师询问中我都在场,孩子在几次笔录中怎么说的,那都是她自己的想法”,小萍的父亲表示,“自出事后,小萍精神上压力很大,成天做噩梦。我不想让她一直生活在阴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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