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1日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审判长Н.В.谢列兹涅夫、法官Ю.М.达尼罗夫、Л.М.扎尔科夫、В.Д.佐利津、С.М.卡桑采夫、М.И.科列昂德洛夫、О.С.霍赫里亚科夫组成, 在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的代理人——律师Л.А.伯罗金、公民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及其代理人——律师А.Э.阿廓伯夫、公民З.А.斯科梁诺娃、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的代理人——律师З.А.卡尔金、公民В.М.水里亚也夫 国家杜马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常驻代表В.В.拉扎列夫,联邦委员会代表——法学硕士Н.М.拉弗罗夫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法院的全权代表М.А.弥秋廓夫参与下, 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5条(第4部分)、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条第1部分第3款、第3和4部分、第22条第2部分第3款、第36、74、86、96、97和99条, 以开庭方式审理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的案件。 审理案件的理由是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和В.М.水里亚也夫的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规定侵害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上诉。审理该案的依据是发现了这些法律规定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问题的不确定性。 因为所有的上诉都是涉及到一个对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48条,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 在听取了法官——汇报人С.М.卡桑采夫的汇报,各方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陈述、专家——法学硕士В.В.邱巴罗夫的解释、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全权代表М.Ю.巴尔谢夫斯基以及被邀请出席的来自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В.Л.司列萨列夫法官的发言,研究了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查明: 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无效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并且自实施之时起无效,但与法律行为无效有关的后果除外(第1款);在法律行为无效时,每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返还依照该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所得,而在不可能用实物返还其所得时(其中包括其所得表现为对财产的使用、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服务),应用金钱赔偿其价值,但法律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的其他后果的除外(第2款)。 这些条款在审理诉请确认请求人所签订的住宅出售合同无效的案件中被普通管辖权法院所适用。如下,科米共和国司科敦夫卡尔斯基市法院2001年1月31日的被科米共和国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所维持的判决确认女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所签订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莫斯科市萨维罗夫斯基跨自治市(区)法院2001年3月12 日的判决确认了女公民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所签订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叶卡捷琳堡市列宁区法院2001年11月23日的判决确认其中一方是公民В.М.水里亚也夫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伊尔库斯克州安卡尔市法院2001年11月12日的被伊尔库斯克州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所维持的判决确认了起诉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的住宅买卖合同无效。在所有上列情形中法官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责成各方相互返还所有的依照法律行为所得到的一切(双方恢复原状)。 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和В.М.水里亚也夫在自己提交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上诉状中认为,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中的有关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规定每一方返还依照法律行为所得的义务,不容许善意购买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依照上诉人的意见,他们的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8、17(第1部分)、18、19(第1部分)、35(第2部分)和40(第1部分)所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侵害。 因此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74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成为本案审查的对象。 2.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经济活动自由、每个人单独或者与其他人共同所有、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承认和维护所有权、用法律手段保护所有权(第8和35条第1和2部分)。上述来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15(第4部分)、17(第1和2部分)以及19(第1和2部分)、45(第1部分)和46条的权利,是作为人和公民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与自由而被保障的,并且在普遍的法律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以平等、意思自治和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财产独立、不容许任何人专横干涉私人事务、必须毫无阻碍地实现民事权利为前提的所有权与合同自由不可侵犯、保证回复被侵害的权利、对他们的司法保护这些被宣布为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实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03年4月1日就审查联邦法律“检察官活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合宪性问题一案的决议)。 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5条(第2部分)的含义及与第8、34、45、46和55(第1部分)的相互关系,不但所有权人的而且其它的民事流转参加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也受到保障。在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物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对争议物也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理由而产生的的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对这些人的权利的国家保护也应当予以保障。善意购买人的权利也属于这些财产权利之列。 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第2部分)、17条(第3部分)、19条(第1和2部分)以及55条(第1和3部分)以及依据公平的一般法律原则,所有权和它物权以及在合同中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相称和成比例的基础上实现,以保障所有的民事流转关系的参加者——所有权人、合同各方、第三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律对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经营自由和合同自由的可能的限制也应当符合公平的要求,应当是相等的、成比列的、相称的,应当带有一般的和抽象的特点,没有溯及力也不动摇该宪法权利的本质,也就是说不限制相应的宪法规范的基本内容的范围和适用。限制的可能性本身正如其特点应当以保护宪法上的重大价值也就是宪法制度的基础、道德所必需为条件。 该规定与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相一致,依照该公约对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的属于他的财产的尊重和保护的权利(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使用财产的自由,包括为了经营活动的目的)并不限制国家的保障执行那些对于是否依照公共利益利用财产进行监督所必要的法律的权力(N.1第11版备忘录第1条)。 经营活动自由和商品、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的宪法原则是以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可信赖性的必要保障为前提的,它们并不违背民事流转关系参加者的个人的、集体的和公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而,在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1条(第в和о款)以及76条对所有权和他物权,合同之债和其他债的产生和终止的依据、以及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和后果进行调整的同时,联邦立法者应当规定不仅是对所有权人给予保护而且对作为民事流转关系参加者的善意购买人给予保护的实现财产权利的方式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