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日等大陆法国家的再审制度各有不同,现简单地介绍一下法国及日本的情况:
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将纠正判决事实性错误的程序称为“再审程序”,由最高法院管辖。纠正法律上错误的程序称为“为维护法律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权仅属于总检察长。
在民事诉讼中,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程序称为“非常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等,提起均有期限限制。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再审的提起是为拖延诉讼或滥用诉权,可处以罚款。
在日本,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先为仿效法国,1922 年后改行德国制,二战后受美国影响,在再审范围上又改行法国制,取消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其他方面仍近似德国的做法。
英美法国家传统上认为,案件经过正当程序的审理,并由代表民众的陪审团就案件事实作出裁断后,据此作出的判决即视为真实,不得再行变更。英美法中虽无明确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存在类似的原则。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
英美法各国长期以来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立的救济性措施。如在英国,诉讼救济主要靠高等法院王座庭签发各种令状来进行,如人身保护令、调卷令等。
虽然各国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对错误或不当生效裁判的救济制度,但因为生效判决的稳定,关乎整个司法与法律的权威,也关系到人们对法律生活安定的信赖,所以各国都普遍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再审启动条件,不允许轻易废弃或变更原判决,以维护生效裁判的有效性,尤其是英美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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