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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第一案”与我国法制缺陷
时间:2007-6-5 11:02:06 来源:佰网 作者: 编辑: 【关闭

    2004年10月11日上午,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代理商标申请业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据悉,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被媒体称为全国“行政许可第一案”。
  
  该案被告商标局在一审中败诉。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律师法案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知识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拒绝受理其行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商标注册申请通知。
  
  商标局不服一审判决,在今天的庭审中其代理人针锋相对地提出8个问题,指出一审判决允许律师不经企业登记就自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违背了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将造成商标代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开放商标代理服务是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涉及对香港、澳门特区扩大开放的重大原则问题,将造成我国在商标代理服务市场上单方面对外开放。
  
  今天的庭审针对一审判决,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律师法能“覆盖”商标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吗?
  
  商标局认为,一审法院仅依据律师法作出判决是错误适用法律。因为:首先,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商标代理服务与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是完全不同的服务行业;其次,今年8月27日,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京签署了《CEPA扩大开放磋商纪要》。对香港服务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规定证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也将扩大开放法律服务和扩大开放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规定为不同的服务内容;另外,商标代理服务相对于一般的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服务,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而不是仅适用律师法的规定。
  
  商标局“关于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是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作出的。一审判决如要撤销该通知,须先撤销或修改该通知所依据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或者由法律的制定者解释“国家认可”的含义。
  
  国务院撤销“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包括撤销“企业注册登记”吗?
  
  商标局代理人特别强调,本案的关键不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从事商标代理,而是被上诉人进入商标代理服务市场要不要进行企业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局从未禁止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在商标代理组织行政审批取消前,商标代理组织的国家认可有两个环节,一是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另一个是企业登记部门的注册登记。在取消行政审批后,商标代理组织的国家认可应为企业注册登记这一个环节。因此,无论是在取消商标代理组织行政审批前还是取消后,企业注册登记都是取得商标代理资格的关键程序。
  
  商标代理完全是一种经营行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都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进行企业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商标代理的经营性特点,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中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做了要求进行企业登记的明确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商标代理组织进行企业登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后,应当依法缴纳5.5%的营业税和18%的企业所得税。而律师事务所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5.5%的营业税,并由律师缴纳5%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则意味着被上诉人及其他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无需进行企业登记,从而意味着被上诉人及其他律师事务所可以取得相同的从事商标代理的权利,但不对国家承担相同的缴税义务。将带来商标代理服务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带来国家税收的流失。
  
  中国是否单方面开放商标代理服务市场?
  
  商标局认为,一审判决忽略了维护商标代理问题上国家主权的重要性。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从事商标代理服务设定一定的门槛。目前各国在商标代理问题上都未取消门槛。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商标代理组织无须进行企业登记,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来我国从事商标代理也无须进行企业登记,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导致我国在商标代理服务市场上单方面对外开放,而外国不会因本案一审判决就主动向我国企业和个人开放其商标代理服务市场,我国不能获得外国任何相应的回报。显而易见,一审法院这样判,无疑将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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