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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反对增设袭警罪
时间:2007-3-19 11:31:07 来源:佚名 作者: 编辑: 【关闭

 

 建议设置袭警罪已不是新闻,近几年每当人大会议召开期间,都有一些代表委员或专家学者提出增设袭警罪的建议。尽管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但《刑法》中已经设立了妨害公务罪,因此没有必要再增设袭警罪。而且,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个立法原则问题。在这个原则下,如果为民警维权立新法,无疑等于认同侵害警察造成的法律后果要大于侵害普通公民所造成的后果,这有违公民平等原则。而为了公平起见,那么相应的也就应该为警察“扰民”立法。因为,加重警察侵害公民权益的处罚与为民警维权立法同等重要。

  公平和倾向弱者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在中国这个不允许配带武装器械的国家,与有使用警械权力的警察相比,其他群体必然是弱者。尽管每年都有警察受到伤害的案件发生,但警察滥用权力的案件与之相比较可能更多。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并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在现今警察权力依然过大的时候,没有必要考虑专门为民警维权再立新法。 

   另外,如果专门针对保护公安民警而立法,那也就应该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官员的权利维护另立新法,因为大家都是执法者,都有风险。但这不免有培植特权、保护特权的嫌疑。而且就各个特殊群体的人都作出相应立法保护规定,就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并使法律丧失严谨性和严肃性。
  其实,在警察遭遇的侵害事件中,如果涉案者只是以暴力妨害公务执行,而未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则有刑罚较轻的妨害公务罪加以定罪;如果涉案者对警察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则有以刑罚比较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频繁受到侵害与妨害公务罪量刑较轻并无必然联系,因此也就没必要再立新法。

  一般情况下,警察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标准规范程序行动,基本不会产生“执法冲突”的情况,警察一般也不会受到侵害。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反思为何“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频繁受到侵害”,更有必要加强警察的规范执法,以达到真正改善执法环境、减少或避免警察被侵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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