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缴费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所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6个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根据当地规定,选择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为了控制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负担水平,国务院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水平作了原则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费率一般不超过20%;职工个人费率逐步提高到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一般为6%左右,职工个人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2%,职工个人按1%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确定,这两项保险企业负担水平一般不超过2%,职工个人不缴费。
目前,不少地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高于国务院提出的控制在20%以内的要求。为此,要通过采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适当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合理确定积累率等措施,来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