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内容,对于一般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所以,学习起来也是相对难一些,其实,同学们多看几遍,仔细地想一想,就会好的。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越来越多,而《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行为,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特征,理解票据法律关系的区分及其意义,掌握票据法的一般原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实际应用。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票据的特征和票据法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此外,票据还是货币证券、提示证券和返还证券。票据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票据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利益,所以票据是货币证券。票据债权人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件,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因此票据又是提示证券。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票据债权人不交还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任。因而票据也是返还证券。
(三)票据作用
1、汇兑作用。即异地支付,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凭此办理转帐结算。这比使用现金汇兑方便、安全、节省费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这是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它代替现金的使用,既可以达到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又可以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算作用,是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以抵销债务,这样做既手续简便,又迅速和安全。
3、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所谓票据贴现,是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得到现款。
4、替代货币作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代替了现金支付和以现金为内容的结算;票据的背书,使票据象货币一样得以流通,因此,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商人的货币。此外,票据还有信用作用。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当事人进行贸易时,可以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约定一定期限付款。在票据到期之前,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利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信用转让票据。实际上持票人取得了一定时期的信用关系,他既可以向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也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对于信用欠佳的当事人,还可以利用信用较好的当事人所签发、承兑或保证付款的票据进行支付,使其经济活动得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