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保华认为:国外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体现了两种理念,民法因素与社会法因素在一些国家很大程度是通过两种合同形式体现的。我国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想让定期合同同时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理念,其结果是两种因素发生了碰撞。我国也应当让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分别体现两种不同的功能,以渐进的方式实现制度重构。在我国,对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应当进行双向改革。在条件成熟时再对定期合同转入不定期合同设定最长期限限制,从而让中国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学院讲师曹燕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应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交易关系——雇佣劳动关系的有效存续期间。但由于雇佣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近代法律理念以及国家劳工政策的发展与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期限受到更多法律限制,而使其具有了迥然不同于一般合同期限的法律机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通过对期限的法律效力制限,达到劳资利益平衡的目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内部构造直接影响着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市场经济国家出于劳动力维护与雇佣自由之利益均衡的目的考虑所形成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制度构造与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的制度构造大相径庭。而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功能异化也体现出这种构造差异的结果。因此,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法的变革过程中,应依照市场经济的理性,对劳动合同期限做出新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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