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六旬的张某、徐某夫妇不堪忍受其亲生儿子的辱骂、威胁,在抓扯中合力将其杀死。重庆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重庆时报》2007年12月29日) 乍一看,这似乎有枉法的嫌疑,但是仔细斟酌,不予逮捕有充足的理由。 六旬夫妇不堪亲儿辱骂杀子,检 察机关不予逮捕,这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伦理,又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实践了法律的人文理性美,是司法道德伦理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 在一些不和谐的家庭中,因为子女横逆,动辄打骂父母的现象经常发生,一些年迈的父母生活在生不如死的边缘上,这样的境遇甚至长达几十年,老年父母遭受了一般人难以体验的生存折磨,但是,面对这样的家庭冷暴力,公安机关往往以“家庭内部”问题和“不够成违法”而不予干涉,在一定的程度上暴露了法律的“短手效应”,助长了家庭暴力,尴尬个不仅是当事人。 在六旬夫妇不堪亲儿辱骂杀子事件中,父母作为老年人,有权利享受安详的晚年生活,但是,由于横逆儿子的暴力行为的存在,这对老年父母的晚年生存权利其实已经被严重侵害,不予逮捕老年父母,就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是一种更高境界的法律保护。 六旬夫妇不堪亲儿辱骂杀子,儿子长期的暴力过错在先,儿子凌辱老人无异于用另一个隐形的刀子对被侵害对象实施严重的人身安全危害,老年父母在自卫反击中释放仇恨而致儿子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一种更宽泛的正当防卫。 此外,如果逮捕年迈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另外一方将面临着更凄惨的晚年生活,而且两位老人的行为不具有可复制的社会危害性,更不存在翻供、串供及逃跑的可能,不逮捕不会影响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当地百姓联名要求释放两名犯罪嫌疑人,说明不逮捕不会引起负面社会效应,权衡起来看,不逮捕利要远远大于弊。 杀子不予逮捕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法律取舍关系的生动演示,蕴涵了法律伦理美,这样的不予逮捕越多,法律的伦理美就会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就会更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