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兵(以下简称刘):因为约会强奸的发生对象和发生时间比较特殊,是相识之人甚至恋人在约会时的性行为,除了当事人,别人都可能以为是越轨行为,不会是性强暴。再加上社会对强奸的误解,所以一旦约会强奸被曝光,人们大都会对此持怀疑态度,而受害者本人也比较自责,认为是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因此,如果没出什么大事,一般人都会以忍为上,或者私下和解,而不会诉诸法律。
记:会不会正因为这种相识关系,让约会强奸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一些受害者怕报案得不偿失,才会隐忍而不发?
刘:有可能。强奸本身就比较难界定,而约会强奸由于特定的施受对象,就更难以界定是强奸还是通奸。
从理论上来讲,强奸和通奸很容易区分。强奸就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恐吓等方式控制对方,或者“使用其他手段”,例如,利用女方醉酒时、熟睡时,或用药物麻醉对方,将其强奸。而通奸则是指在不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双方发生的性行为。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强奸与通奸,则非常复杂。这里讲几类典型的情况。第一,将通奸说成强奸。原本两人是通奸,因为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女方怕丢面子、为了推卸责任等,便将通奸说成强奸。第二,由强奸转化为通奸。一开始,男方强暴女方,以后女方自愿与男方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不会被认定是强奸。但如果通奸后女方由于道德等各方面的压力,想中止这种关系,而男方不愿意,再次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性质就发生变化了,通奸即转化为强奸。
记: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区分强奸与通奸?
刘:判断强奸与通奸,主要从女方的意愿和男方的行为上着手。
从女方意愿上讲,看发生性关系是否女方自愿。应当注意,自愿一般是指性行为当时的意愿,而不是发生前或者发生后的意愿。比如性行为前,男方在网上提出见面并发生关系,女方答应了,但真的见面后,男方要求来“真格”的,而女方不愿意,如此时男方强行发生关系,则属于强奸。如果发生性关系时女方自愿,但事后为了名节等原因诉诸法律,则不能以强奸罪来定。
当然,还有一种例外,就是上面所说的强奸转化成通奸的情况。男方的行为,是指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迷药等使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道反抗的手段。应该说女方的意愿和男方的行为是紧密相关的。凡是违背女方意愿的性行为,则可以肯定男方施暴。如果女方自愿,男方也不会施加暴力。
记:如果的确发生了约会强奸,受害者应该如何举证?
刘:首先要明白,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有差异的,法律事实也只是尽可能地无限接近客观事实。所以法律一般是根据事发当时的环境、双方平时的关系以及现有的证据来推断是否发生了强奸。如果要收集证据,第一要有证明有**关系存在的证据,首先是精液和体液,如莱温斯基的裙子;其次是要有其他物证,比如女方反抗时留在指甲缝里的男方的皮肤组织,被强暴时的床单、被罩,被撕烂的衣物等。第二,女方在反抗时身体受到的损伤如软组织挫伤等也是证据。如果是药物迷奸,那就需要留下装过药物的容器,事发后马上检验尿液,因为体内还可能残存有药物。如果是醉酒强奸,则除了上述证据外,还需要外界证据,如目击证人,案发酒店的服务员、一起聚会的朋友等,以证明案发时女方的确因醉酒没有反抗能力。
记:这种约会强奸在举证E是否比一般的强奸要困难一些?
刘:是的。刚才我们提到强奸要从双方关系、案发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传统强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案发环境也多比较荒僻;而约会强奸发生在熟人之间,环境很可能发生在私人场所,比如宾馆、私人住宅等,这种情况肯定难以判断得多。
记:从证据角度,您觉得有什么要特别提醒受害者的吗?
刘:首先是决不要让自己陷入这样的境地。但如果事情真的无可挽回地发生了,我们提醒受害者在事后不要马上淋浴冲洗,不要洗手换衣服等,总之不要破坏当时的现场,以尽量保留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