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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 黄颖
日前,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有点有面地构建了全新的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体系。包括增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量,降低该批保障性用房的面积,提出经济适用房回购以及转让要交付土地收益等政策,确保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据悉,《意见》出台的目的是确保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在廉租房方面规定,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方面则实行回购或者征收土地收益等政策,杜绝人们购买经济适用房炒楼的现象。
《意见》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该规定确保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加上廉租房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60平方米的户型控制,将使保障性住房真正为服务于中低收入者,而不是沦为投资者炒楼的工具。
■今后经济适用房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政策完全解读之赞
●廉租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在60平方米左右
广州未来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面积可能要被缩小。根据《意见》,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广州现状多在90平方米以下
据悉,广州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面积多在90平方米以下,但也有部分超过100平方米的大户型单位。根据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中的新社区住宅建设规定,其新社区住宅建筑面积为40-140平方米。目前广州最大的廉租房社区金沙洲新社区,主力户型为60平方米左右的两房单位和8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单位。
去年,广州市曾对计划在2008年前竣工的大塘小区、同德小区、万松园3个新社区住宅方案进行公示,在1940套住房中,60平方米以下户型214套,仅约占11%。这3个新社区中,60-80平方米的1138套,约占58.7%;80-90平方米的226套,约占11.6%;90平方米以上的362套,约占18.6%。
■政策意义
可解决更多
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表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迫切的居住需求,而不是为追求舒适性居住,因此建设中小户型单位是最适合的。这样相同的建筑面积就能解决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同时,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单位也将与商品房区分开来,尽量减少对商品房开发的影响。
■市民意见
廉租房要有可行的退出机制
有不少广州市民反映,广州的廉租房以低价租给双特困户后,的确改善了一批双特困户的居住环境。但有部分双特困户经济环境改善后却没有退出廉租房,使得有相当一批双特困户无法享受廉租房的租住政策。而即使有退出制度,让不符合条件的租户退出廉租房也是一件难事。为此,市民建议廉租房应有一个可执行的退出机制,使真正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能住上廉租房。
据了解,广州将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在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审查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房,对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对不愿退出廉租住房的,调整租金标准,并在下年度不再安排租赁住房补贴计划。
●廉租房保障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意见》扩大了廉租房保障的范围。其规定,“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经济适用房出售要按差价一定比例付土地收益
为了杜绝投资者炒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意见》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作了新的规定。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只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限制单位自建房
今年以来广州市兴起的单位自建房备受关注,而广州市政府是否应该允许单位自建房也曾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意见》对该问题做了规定,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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