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量的文化遗产面临着被损毁和灭失的危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面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使之得到抢救和保护,传承和发展,近日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该《意见》是建国以来该市首次出台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出台的城市。《意见》涵盖了组织机构、财政保障、实施保护措施等内容,对全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全市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政策保障。
《意见》针对青岛市丰富的文化遗存,提出对物质文化遗产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意见》提出,2010年全市将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保护名录;全市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城市博物馆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各区市按国家要求,在文物管理方面做到“五纳入”,确保全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为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与指导,成立青岛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等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按照《意见》要求,今后几年青岛市将在全市逐步建立政策理论、保护实施、执法监督等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保护机构、强化目标责任;深入普查调研、及时公布名录;制定保护规划、加大执法力度。相应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履行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责,严厉制止破坏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行为,尽快构建起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机制、工作机制、投入机制、传承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吸纳理论成果,探索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全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