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5岁的韩国男子进入中国后,先后以合资、建筑工程、食堂承包等名义,在山东、河北、福建、江苏及安徽行骗146万多元。昨日,这名韩国人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至合肥市中院,近期将出庭受审。
被告人郑在光(又名金光在,化名金仁浩、王海民),为韩国釜山市人2000年3月14日进入我国境内。
据检方指控,其合同诈骗“高峰”在2003年。当年10月21日,被告人郑在光伙同柳锡熙以韩国株式会社珍星产业的名义与秦皇岛市渤兴水产加工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秦皇岛珍兴食品有限公司。2003年11月21日,柳锡熙与金晓仁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收取金晓仁人民币3万元。同年11月24日,柳锡熙以购货为名骗取渤兴水产加工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郑在光、柳锡熙占有上述款项后逃匿。
2006年8月,被告人郑在光伙同柳锡熙注册成立合肥韩农食品有限公司。同年9月15日,柳锡熙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分别与两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东县签订《厂房建筑施工合同》,并以保证金的名义分别收取两公司人民币10万元。9月16日,被告人郑在光以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肥东县与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代建开发合同》等,并以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该公司人民币16万元。2006年9月16日,郑在光、柳锡熙占有上述款项后逃匿。
就这样,被告人郑在光单独或伙同韩国人柳锡熙(因犯合同诈骗罪已被合肥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驱逐出境),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在韩国已停业解散的韩国珍星产业株式会社及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合资经营、对外承包建筑工程及公司食堂等手段,在山东省日照市和德州市、河北省秦皇岛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骗取他人财物。案发后,郑在光潜逃。2007年7月1日,他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方认为,郑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保证金等财产146.5万元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