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初中文化的苏某自2003年来京务工,与韩某(女)相恋。韩某在一家家政公司上班,其间她被安排在雇主王某的家中做家政。
2006年10月初,王某一家外出旅游,韩某按规定到王家打扫卫生,苏某来接其回家。在韩某工作时,苏某在屋内发现了房产证、户口本、发票、结婚证、购房合同等物品,便趁韩某不注意将这些证件全部拿走,想把房子卖了。
苏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商定以46万元的价格成交。
在苏某带工作人员到王家看房时,工作人员发现屋内的摆设与这个自称王某的人不太相称,便起了疑心。工作人员根据房产证上的电话号码给房主王某打电话,才发现房主没有委托别人卖房子,甚至根本不认识卖房子的人,遂报警。
几天后,当苏某来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2006年11月27日,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丰台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苏某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呢?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苏某冒充房主卖房,想骗取房款,构成诈骗罪。
招摇撞骗罪一般是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 |